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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|内开门改的外开门,法院:恢复原状

浏览:78128 次 发布时间:2025-03-28 15:56

本网江苏讯(王勇)3月24日下午, 新吴法院旺庄法庭走进某小区,就一起引发居民广泛关注的“入户门改外开”排除妨害纠纷案开展巡回审判。庭审现场吸引了小区40余名群众旁听,三名区人大代表受邀观摩庭审并参与评议。

案情简介

案件原告郁某与被告薛某因入户门开启方向问题产生矛盾,薛某在装修时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,导致相邻住户郁某通行受阻,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最终对簿公堂。

郁某居住某小区8号2604室,薛某一家居住在该小区8号2603室,双方是邻居。2023年,薛某一家对8号2603室进行装修时将入户门由内开改成了外开,对此郁某提出异议。

2023年9月18日,薛明(甲方)与郁某(乙方)在社区居委会的调解下,达成调解。但双方在履行该调解协议书的过程中,郁某认为薛明没有遵守该协议,影响了自己的正常通行,所以想向法院起诉,要求薛某一家将入户门由外开恢复成内开。

2025年2月21日,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,经勘验,8号2603室入户门的宽度为97厘米,门前通道的宽度为122厘米,在2603室入户门垂直打开时,入户门门框边沿距离通道墙面的距离为25厘米。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,严重影响通道的疏散功能。

案件裁判

随着法槌敲响,该案庭审在小区中心广场正式开始。承办法官归纳争议焦点为入户门改造是否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。原告郁某表示被告外开门设计使其日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;被告薛某则认为入户门的改造并没有影响郁某的通行。

双方围绕证据展开激烈辩论,法官引导双方聚焦法律适用与邻里和谐,庭审过程严谨规范。根据案件庭审调查的情况和现场勘验的情况,承办法官当庭宣判,判决被告将入户门的开门方向由朝外开启恢复至朝内开启。

法官认为,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本案中,薛某一家将交付房屋时的入户门由内开改成外开,改变原来的设计,已经超出了薛某一家对公共通道的合理利用,侵犯了郁某在公共通道自由通行的权利,影响了郁某的正常生活,对郁某造成了妨害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“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”,故对于郁某要求薛某一家将小区8号2603室入户门开启方向改为室内开启的诉讼请求,予以支持。当庭判决薛某一家将小区8号2603室入户门的开门方向由朝外开启恢复至朝内开启。

案件延展

庭审结束后,人大代表与法院干警、社区干部召开座谈会。代表们一致肯定庭审程序规范、法官专业素养过硬,并建议法院进一步深化人大代表联络机制,共同推动多元解纷。

区人大代表王俊(旺庄街道春潮花园第四社区党总支书记)表示:“此次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家门口,既解决了群众的实际纠纷,又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。建议法院今后多开展此类活动,强化“以案释法”的普法效果。”

区人大代表黄晓国(旺庄街道春风社区党支部书记)则聚焦基层治理,提出:“案件虽小,却关乎民生。法院通过实地审理,不仅处理了纠纷,更推动了社区规范管理,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提供了司法保障。”

区人大大代表周乾(旺庄街道嘉诚社区党支部书记)认为:巡回审判把法庭‘搬到’群众身边,既方便当事人诉讼,又能让老百姓直观感受司法公正。这种接地气的普法方式,真正打通了法治宣传“最后一公里”,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生动的法治样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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